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不断提高自身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学生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的种类
学生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以及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社会、学校的安定团结;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品德成绩为“良好”以上;
3.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
4.交清所在学年全部学费。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1.对学校建设、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并取得明显成效者;
2.见义勇为,保护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及拾金不昧价值较大者;
3.代表学校参加政府或学校组织的比赛取得市级前三名、省级前六名、国家级以上取得名次及体育比赛破校纪录者;
4.举报坏人坏事,为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做出贡献者。
5、参加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活动,为学校赢得较高社会声誉者。
(三)符合学校或院(系)与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签订的有关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协议所定条件者,可参加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金额
1.综合奖学金
等 级 |
学生比例 |
金 额 |
一 等 |
5% |
1500元/学期 |
二 等 |
10% |
1000元/学期 |
三 等 |
15% |
600元/学期 |
2.单项奖学金
一等500元/年,二等400元/年,三等300元/年
3.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等级、比例和金额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前,以专业年级为单位,以学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排名为依据,进行上学期奖学金评定,由年级提出拟获奖名单报院(系)同意后,报送学生工作处批准;
2.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20日前,各院(系)以书面材料形式(含证明材料)将拟评定的上一学年度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名单送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其中,参加政府或学校组织的专业竞赛获奖者,执行《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奖励办法》,不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选。单项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可以兼得;
3.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评定程序按协议规定执行。该项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不能兼得。如无特殊规定,一般应与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一致。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学年内因违纪受到党、行政、团组织纪律处分者;
2.一学期内综合素质考核德育成绩不合格者;
3.一学期内有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4.因个人原因导致寝室卫生不及格者。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学金的确定要严格按照评定条件、等级、比例和程序执行。各院(系)在确定拟获奖名单后应进行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同时具备多项奖学金评奖资格且不能兼得时,由学生本人决定其获奖奖项。
第八条 奖学金发放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当月起停发奖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