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政府相应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所需资金全部由省政府承担。
第三条 我校国家(政府)奖学金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筹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各院(系)在认真评选的基础上,提出本院(系)当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每年10月20日前(与我校奖学金评审时间同步即可)报学生工作处,同时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经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我校于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