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
5、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平均成绩85分以上);
6、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与导师合作发表学术论文;独立或合作(至少完成翻译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出版译著;获得校级以上研究生创新项目立项并结项或其它类科研项目;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奖。(注:所有涉及的科研论文必须为已发表的论文并提供现刊。)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各培养单位领导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审工作;组织研究生提交申请、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一年级研究生、定向、委培)均有资格申请,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再次申请则不能使用以前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大连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打分,满分为100分,按照学习成绩占40%、科研及专业获奖占50%、个人综合测评占10%的比例进行评分,并将评审结果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条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的申请材料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活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
2、有经查实的学术行为不端行为者;
3、研究生期间自行出国者;
4、考核年度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5、本学年度无故不缴纳学费或逾期不注册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3日起施行。